吴某于2009年 月进入杭州某建筑劳动公司工作,在2011年被公司派到某建筑工地干活,在工作中,吴某从高处坠落,后被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同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玖级。之后吴某向该公司要求赔偿,但公司加以拒绝。 吴某找到本律师,本律师依法向拱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停工留薪、伤残赔偿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后经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吴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