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除在订立服务期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外,其他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一律无效。而对于违反服务期合同而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限制。即上限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总的培训费用。但对于培训费用没有做出明确定义,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将一些正常的上岗培训等日常工作需要的培训认定为培训费用,从而增加了劳动者违约金的数额。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内,明确规定,该培训费用必要是专项的培训费用,针对少数人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用,而不是正常的上岗培训费用。并且明确规定在培训期内的基本工资不能作为培训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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