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哪些情况 我们应该知道,对于失业人员,如果在职时缴纳失业保险的,则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保险金并不是失业了就肯定能够领取,它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即在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且失业是非本人意愿中断的。对于该条,如果劳动者在平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注意时,很有可能无法领取失业金。 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和大家讲讲下,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哪些情形。 第一种为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具体的说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待满后,双方没有在续订劳动合同的,此时劳动者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此时,由于用人单位被注销了法人身份,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与其的劳动关系当然中止。还有就是用人单位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对于这种情形,特别是用人单位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这种结果,虽然还没有立即使用人单位丧失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但由于已不具备了经营条件,则实际上也无法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本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已法定终止,故也属于非本人意愿了。 第二种情形为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内容为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内容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是劳动者被企业依法裁员的。 第三种情形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者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经劳动者同意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辞职,然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属于非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是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了。所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需要明确谁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的一方。 第四种情况就是由于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使得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上述情形,是由于用人单位违法在先,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给予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解除合同的行为对于劳动者来说是被迫的,故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第五种情形是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上述情形,系法律规定中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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