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总有一些为了“节省成本、勤俭持家”的企业主,试图通过一些自以为合法的方式来规避法律,从而达到节省成本的目的。这种行为,最终总是以侵害我们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特别在工作年限方面,动足了脑筋,使劳动者的工龄变为零,从而可以达到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
在现实中,企业主通常会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种方式为采取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签定劳动合同的方式,将劳动者工龄“清零”的; 第二种方式为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第三种方式为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第四种方式为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第五种方式为兜底性的规定即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所幸的是,我们的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日益重视,深知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故对上述几种行为,给予以了坚决的否定。即用人单位采取上述方式的,这种行为是无效的。企业仍然按照实际的工作年限进行相关的补偿。该规定有利的打击了不良企业的不法行为,为我们的劳动者提供了强有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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